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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
黃之鋒勾結罪國安案判囚1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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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法官以1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,考慮黃之鋒認罪答辯及求情後減刑3年,最終判囚10年,屬罪行重大案件判處的最低刑期。
- 主審法官譚耀豪表示,判刑除反映罪行嚴重程度外,亦有助表達社會對勾結危害國安行為的厭惡,並具阻嚇作用。
- 新增10年刑期中的2個月2日,將與黃之鋒正服刑的「民主派初選47人案」同期執行。
- 控罪指黃之鋒於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間,與羅冠聰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串謀,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、組織及人員對香港或中國採取制裁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。
- 案情指黃之鋒與羅冠聰早於2016年達成串謀,透過國際遊說爭取「民主自決」,並曾參與要求外國制裁香港及中國的國際遊說活動。
- 根據《香港國安法》,「勾結」罪可判囚3年以上至10年以下;罪行重大者可判囚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。
- 法官指出,《國安法》生效前的行為及活動構成涉案罪行的背景,量刑時須考慮犯罪背景,以評估罪行嚴重程度及被告罪責。
- 本案是繼黎智英後,第二宗在香港被起訴「勾結外國勢力」罪並定罪的案件,亦是黃之鋒第二宗涉及《國安法》的案件。
- 黃之鋒自2020年底起因不同案件入獄,至今已在獄中超過六年;他原本有望於2027年1月因「47人案」獲釋。
- 判刑時黃之鋒佩戴耳機並手記筆記,聽判囚10年後平靜低頭;法庭公眾席全滿,多名旁聽者與其打招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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